帮助上司更改差错
上司不是完人, 难免出错。看准时机, 替上司承担错误, 会让你更受重视。
" 这是我的错" , 这句话其实并不难, 关键看你怎样去说。公司里新招了一批职员, 老板抽时间与大家见个面。" 黄晔( h u a ) " 。
全场一片寂静, 没有应答。
老板又念了一遍。
一个员工站了起来, 怯生生地说:" 我叫黄晔( y e ) , 不叫黄晔( h u a ) 。"
老板的脸色有些不自然。
" 报告经理, 文稿是我们打印的。对不起, 是我把字打错了。" 一个精干的小伙子站了起来, 说道。
" 太马虎了, 下次注意。" 老板挥了挥手, 继续念了下去。这位打字员真是个" 补台能手" , 相信他以后一定仕途亨通, 任谁也挡不住。因为他会看准机会, 适时承担上司的错。
果然, 一周之后, 他被升为公关部经理。从个人感情上讲, 每个上司都喜欢有一个为自己工作上" 拾遗补缺" 的下属。如果你能够与上司结为知己, 在适当的时候, 为上司填补一些工作上的漏洞, 维护上司的威信, 相信一定能对你的事业及前程大有好处。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 上司也是如此, 工作千头万绪, 用人管人千难万难, 疏忽和漏洞在所难免。这时候, 作为下属就应该挺身而出, 帮助上司更改差错, 往自己身上揽些责任! 无论哪个上司都喜欢为自己承担一些错误的人。如果你在关键时刻给上司来个" 落井下石" , 那么你就要小心你的前程了。
领导愿做大事, 不愿做小事。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管" 而不是" 干" , 是过问" 大" 事而不拘泥于小事。实际工作中, 大多数小事由下属承担。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 领导因为手中有较大的权力、较高的职位, 面子感和权威感较强, 做小事在他看来显然降低了自己的" 身份" , 有损上级领导的形象, 这些事情只能由下级分担了。领导愿做" 好人" 而不愿做" 坏人" 。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冲突都是不可避免的, 领导一般都喜欢由自己充当" 好人" , 而不想充当得罪别人或有失面子的" 坏人" 。愿当好人, 不愿演配角的心理是一种很普遍的领导心理。这时候, 领
导最需要自己的下级挺身而出, 充当马前卒, 和自己演好这场" 双簧" 。当然, 这是一种较艰难而且出力不讨好的任务, 一般情况下领导也难以启齿向下级明说, 只有靠一些心腹揣测上级的意思, 然后再去硬着头皮做。领导心里有数, 虽不会公开表扬你, 但过后一定会给你相应的好处; 如果下级因为粗心或不看领导的暗示而把他弄得很尴尬, 领导肯定会在事后发火。
领导愿意领赏, 不愿受过。闻过则喜的上司固然好, 但那样高素质的人却寥寥无几。人多数领导是闻" 功" 则喜, 闻" 奖" 则喜, 鲜有闻过而喜者。在评功论赏时, 领导总是喜欢听掌声, 抱鲜花; 而犯了错误或有了过失之后, 许多领导都不愿闻恶言, 踏荆棘。此时, 领导亟待下级出来保驾, 代领导受过。
实际上, 除了那些原则性或特别严重的错误外, 代领导受过无可非议。下级把过失揽到自己身上, 有利于维护领导的权威和尊严, 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从而不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结果, 因为你替领导分忧解难, 赢得了他的信任和感激, 以后领导一定会回报你, 给你开个" 小灶" 。
一句箴言:金无足赤, 人无完人。没有不喜欢为自己认点小错的人。
对法的本质的看法也迥异其趣
法的本质历来是法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 也是古今中外的思想家不断探索和研究的重要问题。东西方由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不同, 对法的本质的看法也迥异其趣。
西方学者关于法的本质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学说:
( 一) 神意论
神意论认为法的本质是神的意志的体现, 是上帝规定的秩序。在西欧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 这种观点一直居于统治地位。现在, 神学的自然法学家仍然主张法是上帝意志的体现。
( 二) 正义论
正义论的观点从奴隶社会一直流传至今。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思想家把" 正义" 理解为符合神的意志; 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代表着宇宙正义; 人类正义是宇宙正义的体现, 它不是神的意志, 而是与人类共存的自由、平等和人权。正义论的思想对现代西方法哲学一直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 三) 理性论
理性论认为法的本质是" 理性" 。所谓理性, 就是一种超越人的主观意志的" 绝对精神" 。在古希腊, 理性往往带有神学的色彩, 人的理性也是神赋予的理性。在古罗马, 西塞罗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 是宇宙万物的固有属性; 理性能够指导应该做的行为, 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这种绝对的理性, 当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发展了的时候, 就是法律。1 7 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抛弃" 神意" 决定自然法的观点, 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是人类理性而不是神的理性; 人定法是对人类社会产生之前就永恒存在的" 自然法" 的反映。
( 四) 权力论
权力论认为法是国家或主权者或统治者的命令, 权力是法的基础。权力论强调法与国家的联系, 认为国家是法产生的基础和运行的后盾。在西方近代法哲学史上, 主张法以权力为基础的学说的典型是英国奥斯丁的分析法哲学。奥斯丁认为, 法是掌握主权者的命令, 如不服从则以制裁的威胁作为后盾。
( 五) 规范论
规范论认为法是由法律规范按一定的逻辑结构和等级从属关系构成的, 与政治、经济等社会现实生活无关。显然, 这种把法说成是与政治、经济无关的观点, 是十分荒谬的。
( 六) 社会论
该学说的特点是不直接回答法的本质, 而强调法的社会来源和目的, 法的社会调节作用及效果, 认为法是促进社会合作和对社会进行调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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