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自然包括交友时不谄

       " 上交不谄, 下交不渎" 是《易系辞传》中孔子的话。意是说, 与高于自己的人交往, 不要低声下气; 与低于自己的人交往, 不要高傲怠慢。在这里, 孔子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待人处世原则。

       " 上交不谄, 下交不渎" , 说起来简单, 却知易行难。文人轶事中有个苏轼题字讽老道的故事。一次苏轼游莫干山, 路遇一庙宇, 想进去歇一会儿。老道见苏轼穿着平常, 形容一般, 就冷淡地指了指椅子说:" 坐。" 然后吩咐道童:" 茶。" 当与苏轼交谈后, 老道发现苏轼谈吐不凡, 恐非一般书生, 便把他引至大殿, 客气地说:" 请坐! " 要道童向客人" 敬茶! " 及至发现眼前来客是大名鼎鼎的苏东坡时, 竟打躬作揖, 把他让进客厅, 毕恭毕敬地连连说" 请上坐" , 还特意吩咐道童" 敬香茶" 。随着苏轼" 身分" 的逐步" 暴露" , 老道对他的态度也逐步升级, 到后来几近讨好谄媚。苏轼有感于老道的势利态度, 临别老道请他题字留念时, 苏轼开了个小玩笑, 写下了" 坐, 请坐, 请上坐; 茶, 敬茶, 敬香茶" 以为讽, 弄得这位老道很不好意思。其实, 这种因人变态的待人者还是不少的, 只不过莫干山老道做得太露骨、太典型, 而且恰好遇上了风流才子苏东坡, 这才使他得到这么一个绝妙的" 留念" 罢了! 不过, 因人变态的处世态度虽然所在多有, 却又历来为正人君子所不齿。《礼记》中就谆谆告诫人们:" 不失足于人, 不失色于人, 不失口于人" 。所谓" 失色" , 也就是指的不要以不恰当的态度待人, 其中自然包括交友时不谄、不渎的内容。在俄国, 乌克兰诗人谢甫琴科不拜沙皇的事也脍炙人口。一天, 应沙皇召见来到皇宫的谢甫琴科在御殿等候。御殿里聚集着不少文官武将和外国使节, 沙皇一到, 所有的人都弯下腰去, 惟有谢甫琴科巍然不动。沙皇暴怒, 责问:" 举国上下, 谁见我不低头?

       你怎敢不向我鞠躬致敬? " 谢甫琴科从容做答:" 不是我要见你, 而是你要见我。如果我也像周围这般人一样向你打躬弯腰, 你还能看得清我吗? " 不卑不亢, 恰到好处, 使凶暴的沙皇无话可说。对于某些人来说, " 上交不谄" 好像是不难做到。相形之下, " 下交不渎" 似乎要困难些。宋人何坦曾有遗训, 叫做" 交朋必择胜己者" 。按照这一框框, 交友便只有" 上交" , 不得" 下交" , 这就连" 不渎" 也不复存在了。显然, 这是站不住脚的。因为, 如果人人都坚守" 交朋必择胜己者" 这一原则, 那就谁也交不来朋

       友了。道理很简单, 如果甲" 胜" 乙, 乙" 胜" 丙, 那么, 乙不与丙交友, 甲又不与乙交友, 大家都不够" 格" , 哪里还有朋友可交? 所以说, " 下交" 是难免的。人人只交" 胜己者" 是不可能的。

       可见, 问题不在于" 下交" 不" 下交" , 而在于下交" 要" 不渎" 。明代学者薛瑄在《读书录》中说得好:" 虚心接人, 则于人无忤; 自满者反是" 。他要求人们要具有谦虚态度, 不要自以为能, 不可以己之长傲人之短。这是合乎辩证法的。如果自己在某些方面有点长处便看不起别人, 对别人态度傲慢, 那么, 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某种长处, 如果人人据此便傲视起旁人, 那就不仅无法交朋友, 连必要的团结共事都会成问题。

       " 下交" 的" 下" 除了指具有某些缺点、错误、短处的人以外, 还包括职务、地位、资历等不及自己的人。与这些人交朋友, 同样存在一个" 不渎" 的问题。生活中有这样一些人, 他们囿于旧的传统观念, 压根儿瞧不起职位比自己低的人。在这些人面前, 他们总是以领导者自居, 似乎处处比别人高上一等。你要他平起平坐地与职位较低的人交朋友, 他会觉得是低尊屈就, 那当然不可能有什么" 下交" 。还有一种人, 他们主观上也想与职位比他低的人交朋友, 然而, 由于放不下" 上级" 的架子, 一张嘴就是" 居高

       临下" 发指示似的, 显得盛气凌人, 人们对他避而远之。这样, 他要与普通群众交朋友的愿望仍然是很难实现的。这方面, 老一辈革命家给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罗荣桓元帅身居高位, 然而, 在下级面前他的态度总是和颜悦色。全国解放后, 他担任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任兼总干部部部长, 工作十分繁忙, 但却仍然热情接待身为下级的朋友。有位从广东来的同志看望他后写诗说:" 革命友谊重山河, 首长关怀暖心窝。帅府门前客不断, 单车( 自行车) 倒比汽车多。" 他住家门前停放的这些自行车, 便是那些来与罗荣桓交心谈心, 或叙友情, 或反映情况的普通干部骑来的。如果说" 上交不谄, 下交不渎" 被古人视为待人处世的重要原则的话, 那么我们今天可以说, " 上交不谄, 下交不渎" 也是一般人在现代社会安身立命的" 护身符" 。

       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 研究法的价值, 要从主体的需要、客体的性能和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入手。这样, 研究法的价值至少要围绕两个基本问题来进行:一是要考察法所要满足的主体( 个人、集团、阶级、整个社会) 的需要是什么; 二是要考察法能用以满足这些需要的性能是什么。根据这种思路来研究法的价值, 可以发现, 法具有工具性价值和法本身的价值。

       法本身的价值是法本身固有的、由其性能和特殊的调整机制、保护机制和程序机制等法律手段所反映出来的、满足社会和个人法律需要的价值, 是法的内在品性。法的自身价值最主要的就是法的正义价值和法的文明价值。

       正义是与公正、公道、公平联系在一起的, 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但这种理想状态到底指什么, 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回答。" 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 变幻无常, 随时可呈不同形状, 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博登海默这段话说明:没有永恒的正义, 正义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的, 并且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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